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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杂协个人会员工作条例

 (2018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中国文联深化改革的要求,落实《中国杂协深化改革方案》部署,进一步发挥中国杂协会员在杂技事业发展、行业建设和协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各全国文艺家协会会员发展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国杂技家协会章程》和《中国杂技家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中国杂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杂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杂技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杂技界的桥梁和纽带,在团结引领杂技工作者方面负有重要职责。会员是杂技人才队伍的骨干和中坚力量,是杂技界具有一定影响、取得一定成绩的杂技工作者,是协会工作重要的组织基础。

第三条 中国杂协组联部作为职能部门,要做好会员发展、服务、管理等工作,保障会员权利,加强管理。

 

第二章   会员义务

 

第四条  中国杂协会员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守中国杂技家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各项决议决定和行为守则,提供资料信息,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各项活动,完成工作任务, 自觉做良好行业风气的倡导者践行者。

第五条  中国杂协会员应按要求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因事因病不能参会,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中国杂协会员应带头参加协会举办的采风创作、评奖办节、展演展示、理论研讨、惠民服务、人才培训等重大活动,积极推荐本单位杂技作品参加演出活动,并有提出在活动安排和具体组织等方面改进意见的义务。

第七条  中国杂协会员应带头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积极参与有关弘扬正风正气,反对不良风气的研讨座谈,在应对相关舆情事件时立场鲜明、敢于发声,推动杂技界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

第八条  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社会影响力,尽己所能,为中国杂协组织实施相关具体工作项目争取支持,为更好地服务广大杂技工作者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九条  拓展工作领域,重点关注基层创作一线和青年文艺工作者。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转变职能作风,打破体制界限,把关注视野拓展到整个杂技界,拓展到所有杂技工作者,尤其要重点关注基层创作一线的杂技工作者和新文艺群体、新文艺组织,通过建立“青年杂技艺术工作者之家”等交流平台,为青年杂技艺术工作者成长成才铺路搭桥。

各团体会员单位年度推荐加入中国杂协会员,年龄在35周年以下的基层创作一线和青年杂技工作者占比不少于20%,体制外新文艺群体和组织的杂技工作者占比不少于10%。

第十条  合理调整入会门槛,不断壮大会员队伍。认真研究探索新时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任务,进一步修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入会条件和审批程序,在保证艺术水准的前提下,切实畅通体制外杂技工作者入会渠道,为壮大会员队伍提供便利。

流动性较大的新文艺群体和体制外民间杂技工作者,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符合基本入会条件,并履行相关程序,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创新组织形式,扩大组织的有效覆盖。加强与各团体会员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大力支持各地杂协针对省级会员组织的各种服务活动。积极支持推进专业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按照专业化、属地化、层次化、分众化的模式,扩大对杂技工作者的组织覆盖,夯实会员服务的组织基础。

各团体会员单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含副主任)可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向中国杂协推荐一批业务素质高,专业水平强,并积极参与中国杂协和各地杂协相关活动的杂技工作者成为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加强沟通联络,建设现代化的服务平台。进一步密切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创新联络服务的理念、机制和手段,加强协会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的建设,实现会员信息即时更新,对会员意见建议和发展需求进行及时收集和反馈,为会员服务创造必要的可行条件。

加速推进会员数据库和网络工作平台规范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协会”等工作模式,实现协会和会员之间真正“联”成一家。

第十三条  加强思想引领,实施常态化会员教育培训。把会员培训作为协会团结引领会员的有力抓手,把活跃在基层和创作一线的中青年杂技工作者作为重点培训对象,把新文艺群体、新文艺组织的文艺骨干纳入培训范围,认真研究制定培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探索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突出政治引领、思想引导,把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素质培训有机结合起来。

每年至少组织1—2期新文艺群体骨干培训班和一期各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或杂技院团负责人培训班。

第十四条  加强扶持引导,切实为会员创作提供帮助。把对文艺创作方向、思想、道路的引导和重大主题创作的导向示范融入对会员作品创作的支持帮助中,不断完善组织引导机制。注重作品创作项目的精准扶持,做好整体谋划、项目筛选、创作指导、作品推介等环节工作,及时发现培养有潜质的创作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梯次结构合理的创作队伍。

每年在全国杂技界征集、筛选出1—2个杂技节目、剧目的创作项目,积极向中国文联、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申报资助。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五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艺工作、群团工作、文联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文联要不断增强组织活力、组织向心力、组织吸引力、行业影响力的要求,切实转变思维思路,找准协会新的职能定位。把杂技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基本职责和工作重心,把团结人作为硬任务,紧紧围绕这个工作重心来思考谋划工作,推动深化改革。

第十六条  充实加强会员工作力量。结合深化改革中工作思路转变和机构设置调整,在精简压缩剥离不适应的职能的同时,保证相对独立的机构和相应的人员队伍,保证有效工作时间,确保会员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推进会员队伍管理的规范化。根据新要求、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会员管理办法,强化对会员政治立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要求,明确会员权利和义务,明确服务、监管、激励、惩戒和退出机制,加强对会员的纪律约束。

第十八条  鼓励典型、树立榜样。研究探索对在各专业领域始终坚持崇德尚艺,富有奉献精神,能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优秀会员的激励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完善扶持措施,引导广大杂技工作者坚守艺术理想,追求德艺双馨,牢牢把握积极健康向上的价值取向,树立会员队伍的良好形象,维护杂技界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推进行风建设,不断增强行业影响力。在中国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的统筹指导下,充分发挥杂技艺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委员会的作用,做好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制定等工作,从而推动职业道德建设、行业建设、行风建设。

注意做好行业监测,密切关注杂技界日常动态和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引导。对会员有违法违纪违规或失德失范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做出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会费管理及其他

 

第二十条  规范会费管理和使用。依据《章程》和《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规定和会费标准,定期收取个人会员会费,采用每年缴纳制。因疾病、离退、体制外会员流动较大等原因缴纳不便,也可采用五年为期缴纳,但不采取入会一次性收取方法。

第二十一条  会员会费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规范使用,加强监管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审查,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国杂协。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国杂协个人会员工作条例

 (2018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中国文联深化改革的要求,落实《中国杂协深化改革方案》部署,进一步发挥中国杂协会员在杂技事业发展、行业建设和协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各全国文艺家协会会员发展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国杂技家协会章程》和《中国杂技家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中国杂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杂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杂技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杂技界的桥梁和纽带,在团结引领杂技工作者方面负有重要职责。会员是杂技人才队伍的骨干和中坚力量,是杂技界具有一定影响、取得一定成绩的杂技工作者,是协会工作重要的组织基础。

第三条 中国杂协组联部作为职能部门,要做好会员发展、服务、管理等工作,保障会员权利,加强管理。

 

第二章   会员义务

 

第四条  中国杂协会员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守中国杂技家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各项决议决定和行为守则,提供资料信息,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各项活动,完成工作任务, 自觉做良好行业风气的倡导者践行者。

第五条  中国杂协会员应按要求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因事因病不能参会,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中国杂协会员应带头参加协会举办的采风创作、评奖办节、展演展示、理论研讨、惠民服务、人才培训等重大活动,积极推荐本单位杂技作品参加演出活动,并有提出在活动安排和具体组织等方面改进意见的义务。

第七条  中国杂协会员应带头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积极参与有关弘扬正风正气,反对不良风气的研讨座谈,在应对相关舆情事件时立场鲜明、敢于发声,推动杂技界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

第八条  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社会影响力,尽己所能,为中国杂协组织实施相关具体工作项目争取支持,为更好地服务广大杂技工作者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九条  拓展工作领域,重点关注基层创作一线和青年文艺工作者。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转变职能作风,打破体制界限,把关注视野拓展到整个杂技界,拓展到所有杂技工作者,尤其要重点关注基层创作一线的杂技工作者和新文艺群体、新文艺组织,通过建立“青年杂技艺术工作者之家”等交流平台,为青年杂技艺术工作者成长成才铺路搭桥。

各团体会员单位年度推荐加入中国杂协会员,年龄在35周年以下的基层创作一线和青年杂技工作者占比不少于20%,体制外新文艺群体和组织的杂技工作者占比不少于10%。

第十条  合理调整入会门槛,不断壮大会员队伍。认真研究探索新时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任务,进一步修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入会条件和审批程序,在保证艺术水准的前提下,切实畅通体制外杂技工作者入会渠道,为壮大会员队伍提供便利。

流动性较大的新文艺群体和体制外民间杂技工作者,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符合基本入会条件,并履行相关程序,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创新组织形式,扩大组织的有效覆盖。加强与各团体会员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大力支持各地杂协针对省级会员组织的各种服务活动。积极支持推进专业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按照专业化、属地化、层次化、分众化的模式,扩大对杂技工作者的组织覆盖,夯实会员服务的组织基础。

各团体会员单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含副主任)可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向中国杂协推荐一批业务素质高,专业水平强,并积极参与中国杂协和各地杂协相关活动的杂技工作者成为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加强沟通联络,建设现代化的服务平台。进一步密切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创新联络服务的理念、机制和手段,加强协会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的建设,实现会员信息即时更新,对会员意见建议和发展需求进行及时收集和反馈,为会员服务创造必要的可行条件。

加速推进会员数据库和网络工作平台规范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协会”等工作模式,实现协会和会员之间真正“联”成一家。

第十三条  加强思想引领,实施常态化会员教育培训。把会员培训作为协会团结引领会员的有力抓手,把活跃在基层和创作一线的中青年杂技工作者作为重点培训对象,把新文艺群体、新文艺组织的文艺骨干纳入培训范围,认真研究制定培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探索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突出政治引领、思想引导,把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素质培训有机结合起来。

每年至少组织1—2期新文艺群体骨干培训班和一期各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或杂技院团负责人培训班。

第十四条  加强扶持引导,切实为会员创作提供帮助。把对文艺创作方向、思想、道路的引导和重大主题创作的导向示范融入对会员作品创作的支持帮助中,不断完善组织引导机制。注重作品创作项目的精准扶持,做好整体谋划、项目筛选、创作指导、作品推介等环节工作,及时发现培养有潜质的创作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梯次结构合理的创作队伍。

每年在全国杂技界征集、筛选出1—2个杂技节目、剧目的创作项目,积极向中国文联、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申报资助。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五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艺工作、群团工作、文联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文联要不断增强组织活力、组织向心力、组织吸引力、行业影响力的要求,切实转变思维思路,找准协会新的职能定位。把杂技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基本职责和工作重心,把团结人作为硬任务,紧紧围绕这个工作重心来思考谋划工作,推动深化改革。

第十六条  充实加强会员工作力量。结合深化改革中工作思路转变和机构设置调整,在精简压缩剥离不适应的职能的同时,保证相对独立的机构和相应的人员队伍,保证有效工作时间,确保会员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推进会员队伍管理的规范化。根据新要求、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会员管理办法,强化对会员政治立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要求,明确会员权利和义务,明确服务、监管、激励、惩戒和退出机制,加强对会员的纪律约束。

第十八条  鼓励典型、树立榜样。研究探索对在各专业领域始终坚持崇德尚艺,富有奉献精神,能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优秀会员的激励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完善扶持措施,引导广大杂技工作者坚守艺术理想,追求德艺双馨,牢牢把握积极健康向上的价值取向,树立会员队伍的良好形象,维护杂技界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推进行风建设,不断增强行业影响力。在中国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的统筹指导下,充分发挥杂技艺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委员会的作用,做好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制定等工作,从而推动职业道德建设、行业建设、行风建设。

注意做好行业监测,密切关注杂技界日常动态和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引导。对会员有违法违纪违规或失德失范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做出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会费管理及其他

 

第二十条  规范会费管理和使用。依据《章程》和《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规定和会费标准,定期收取个人会员会费,采用每年缴纳制。因疾病、离退、体制外会员流动较大等原因缴纳不便,也可采用五年为期缴纳,但不采取入会一次性收取方法。

第二十一条  会员会费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规范使用,加强监管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审查,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国杂协。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